爱情公寓陷10年版权纠纷[爱情公寓第三季发布会]
2023-01-02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1.5亿预售票房的新纪录,在点燃票房大盘之前,电影《爱情公寓》先点燃了滚滚争议。
8月6日,“电影爱情公寓遭起诉”登上了微博热搜,背后是自称拥有“爱情公寓”全部权利的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和电影出品方之一高格文化长达近10年的接触,在“爱情公寓”这个具有十足商业潜力的情怀IP背后,产生的版权授权和使用纠纷。
近日,有联凡相关人士向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讲述了事件始末,我们也向高格和汪远方面进行了求证,力求还原这场IP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关键节点。只是对于本文中联凡提到的种种情况,汪远表示不予置评:“判决书都下来了,还有什么好说的。”
授权
“爱情公寓”官微简介上写着:“IPart爱情公寓-最受女生喜爱的温馨交友社区……2008年我们以公寓住户的故事为原型,投资拍摄了《爱情公寓》电视剧”。
联凡告诉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爱情公寓”这四个字最初是几个台湾年轻人创办的交友网站,2005年,他们把这个网站带到大陆,成立了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出于宣传网站的考量,联凡打算拍一部电视剧,经当时在上海电影集团的汪天云介绍,联凡与此前拍过一些广告片的汪远签约拍摄电视剧《爱情公寓》,汪远是汪天云之子。
联凡贴出的版权证明书,其中汪远为高格创始人
“汪远当时拍摄的两个样片成为了《爱情公寓》的第一、二集,故事里面植入了诸如爱情公寓的设定,情侣入住、房租减半等等。因为看着不错,联凡就出全资,800到1000万左右,拍摄了第一季。”
第一季爱情公寓CEO张家铭名列出品人,片尾有爱情公寓网站的单独露出(左下)
2009年,《爱情公寓》第一季播出后反响不错,联凡继续跟汪远合作《爱情公寓2》。
第二季变化不大,片尾的联合出品方中出现了联凡的关联企业尚庆
《爱情公寓2》彻底走红,2010年,高格提出想继续往下拍,建议一口气拍摄三、四季。
“汪远说拍摄需要5000万的资金,那我们肯定要找投资,汪远说他也想投,但不投现金,投剧本,剧本占干股,联凡没有同意。汪远就提出来他可以去找投资,那就需要版权,于是联凡给了他授权书,高格那边出了一份说明。”
这两份盖章日期都是2011年2月11日的授权书和说明书,后来在法院判决中成为关键文件。
授权书是联凡方面出具的,只有一句话:联凡授权高格制作影视剧《爱情公寓》后续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事宜。
说明书是高格方面出具的,关键在最后一句:联凡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并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
判决
2018年6月30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联凡针对高格提请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做出判决:驳回联凡全部诉讼请求。
联凡提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针对《爱情公寓3、4》的,联凡认为己方没有享受到主要出品方权益,并要求终止授权。
据联凡介绍:“高格拍第三、第四季是瞒着联凡做的,联凡没有参与进去,也没有分到钱,《爱情公寓3》的发布会联凡的高管也去了,因为项目才启动,当时是以为后面会谈怎么分钱。”
高格贴出的联凡COO林东庆出席《爱情公寓3》
“当时高格说我赚到钱了之后,会给联凡钱作为版权费,但是到今天一直都没有收到钱。《爱情公寓》的剧和电影高格都在往下拍。”
而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爱情公寓3、4》的出品人中出现了联凡COO林东庆的名字,即是主要出品方权益的体现。
“主要出品人权益,版权方按照交易习惯,应该有5%到10%的版权收益。不是一个名字就可以打发的。”联凡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表示。
第三、四季,联凡COO林东庆和汪远都出现在出品人之列,爱情公寓网站在片尾滚动露出,相关公司中不再出现联凡
对于主要出品人权益,有法律人士告诉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授权书和说明书都没有提及具体权益,尤其是商业上怎么分钱,常理来说,出品方权益涉及财产权,但仅就看到的资料来说,法律上很难界定。
也因为授权书过于简单,没有提及授权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年限等,法律上也很难判断授权的有限时间,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等。
所以高格声明中就表示:“联凡永久授权高格制作《爱情公寓》后续影视剧……法律不支持解除本授权。”
为什么当时的授权书如此潦草?联凡的回答是:“因为当时双方都在合作,还是比较信任,没有想到会出现后面的情况。”
依据此前的逻辑,高格制作的电影《爱情公寓》是否涉及侵权呢?
同样是高格声明中第9条写道:“在即将上映的电影《爱情公寓》中对联凡计算机、爱情公寓网站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相应的荣誉宣传。”这种主要出品方权益的体现跟《爱情公寓3、4》如出一辙,难以界定。
此次微博隔空喊话中,细看双方晒出的资料,有几点要注意的是:
1、商标注册证
可以看到,联凡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型是第41类,包括节目制作、戏剧制作、娱乐信息、筹划聚会(娱乐)等。
后者,正如高格声明所说拥有“爱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等类别商标授权,其中第35类包括广告、电视广告、电视商业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文字处理。此外三类都是发带、针织美术品、笔记本等衍生品方向的使用权。
律师解释,这种情况下,联凡很可能会提出商标侵权,不过因为商标类别的独特性,比如某些情况下,用于不同种类的同样名称的商标其实不容易混淆,到时候还要看具体情况。
2. 《爱情公寓1、2》的播出,相关衍生品是否侵权?
8月6日,联凡晒出的文件中包含,甲方联凡和乙方高格文化针对一、二季签署的拍摄协议书,文件中写有“甲方拥有本剧有关一切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版权、版权的延续和续展、发行权和许可权、商标权、相关衍生品权益、以及发布广告、宣传或以其它形式利用本剧的的权力。”
联凡的诉求还在于己方拥有《爱情公寓》一、二季的全部权利,现在市面未经联凡允许该剧完全没有权利播出,三、四季联凡拥有主要出品权益,播出的话需要跟联凡商量,而且要分享收益。至于经高格授权的《爱情公寓》衍生品、游戏、图书等,也是侵权行为。
律师认为,核心焦点在于对“转授权”的理解,因为授权书十分简单,一方可以说不含转授权,一方可以说包含转授权,最后只能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执行。
关于联凡的疑惑
这次爆料的联凡相关人士准确的说是来自曼娱文化,他们曾是联凡的高层。后来联凡回到台湾上市,将“爱情公寓”的大陆版权授权给了曼娱,曼娱一直在围绕“爱情公寓”IP做一系列布局,却发现版权情况混乱。
据他们介绍:
“我们在2012年离开联凡自己做公司,联凡2013年回了台湾上市,之所以这么晚做这个事(起诉),也是为什么联凡第一次起诉撤诉,因为他们在诉讼中遇到了很多压力与阻挠。”
联凡母公司尚凡2013年6月4日在台湾上市,
“从《爱情公寓3》播出时,我们已经离开了联凡,以为是他们把这么好的IP卖给高格了。2015年,我们重新跟联凡联系上,才发现不是的,那时候就说既然联凡有爱情公寓的版权,我们自己公司也有影视娱乐业务,他们就授权给我们,成立了曼娱,花了一年多时间,包括也有资方进来,准备打造一系列产业链,衍生品,以及筹拍电影《爱情公寓2019》,等到梳理版权的时候发现是这种情况。”
《爱情公寓2019》出现在2018年3月的备案通知里
为什么在电影上映前4天发难,针对电影《爱情公寓》发起诉讼,曼娱解释,首先是需要时间准备材料。之前的官司(针对《爱情公寓3、4》的)打了两年,“因为高格那边的烟雾弹,我们对他们是不是拍《爱情公寓》电影一直没有实锤,汪远在前两次庭审的时候说没拍,我们也注意到后来某影业发布了原班人马的项目,当时想着只要不叫”爱情公寓“,对我们影响也不大,哪知道今年5月开庭前一天,他们放出海报就叫《爱情公寓》,那时候才知道电影都拍完了。”
关于电影《爱情公寓》的疑惑
曼娱口中的“烟雾弹”,是此前不少人注意到的电影《爱情公寓》的反常:定名之谜引出“换皮”“借壳”,欺骗粉丝感情的争议,不同寻常的宣发手段:没有首映、点映,片子捂得很严实,物料投放少,进一步加剧了相关讨论。
对这些,从联凡方面的视角看,因为《爱情公寓》电影是在双方就电视剧第三、四季打官司期间制作的,高格的这些行为“不是迷惑外面,而是迷惑我们”。
关于电影《爱情公寓》的疑惑或许可以统称为“定名之谜”。
2017年9月,汪远携电视剧《爱情公寓》的主演陈赫、娄艺潇、邓家佳、孙艺洲、李佳航、李金铭等人宣布与某影业合作,发布“终于,又双叒叕回来搞事情了”计划。
虽然该计划事后被很多媒体报道为“《爱情公寓》大电影”,但当时现场并未确定电影名称,但这并不难从后续的片单中发现端倪。直到今年5月,电影《爱情公寓》正式定名,宣布定档8月10日,发布了定档海报和剧照。
联凡方面认为,海报上就显出端倪,:“他们一开始发布的海报上面没有任何出品方,宣传点都只打爱情公寓原班人马,十年重聚。”
还有一张广为流传的截图内容开头是这样的:
《新次元冒险家》出现在2017年2月的备案通知中:
从备案单位看,此次电影《爱情公寓》出品方中,南派泛娱是上海南游影视的母公司,高格文化是高格影视的子公司。
其中上海南游影视排在第一位,如果《新次元冒险家》就是之后的《爱情公寓》,或许这个故事的概念一开始就是来自南派三叔方面,只是后期从市场考虑换了名字。
不过高格曾在8月6日的声明中曾表示,《爱情公寓》电影曾经以《穿越时空的守护者》为暂定名进行了电影剧本的作品登记,但并没有回应《爱情公寓》电影是以什么名字备案的。
从《爱情公寓》片花和盗墓性质的海报看,无论是《新次元冒险家》还是《穿越时空的守护者》,这两个名字都可以说是挨边。
围绕《爱情公寓》的种种疑问,今天我们拨通汪远的电话以后,他都表示暂时不予回应。
其实现在返回头来看整个纠纷过程,可以理解双方。这实际上就是作品影视改编权与著作权之间的版权问题。只不过,10年前,IP还没有细分授权的意识,也没有电影版权,游戏版权,衍生品版权分得这么清楚。就像天下霸唱的《鬼吹灯》与阅文集团之间后来引发的各种纠纷一样。连天下霸唱也在反问,我写了一本书,又写了一本书,第二本书里的名字难道不能用我第一本书里的?这也算抄袭?那些早期IP发展到今天,一些遗留的版权问题才刚刚暴露出来。《爱情公寓》今天的情况也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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