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
2023-01-14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包括签订双方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关于借名买房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后就是签字确认。借名购买房产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房屋产权登记人反悔要求收回房屋;登记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借名购房内容不知情或不认可借名;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
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
1、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
2、法律依据:
(1)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
(2)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借名买房的诉讼问题
在实务诉讼之中,对于借名买房问题,主要两种观念
(一)诉讼,对房产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要求法院判决房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更改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诉讼,对被借名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民法典》对此有了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发生。
也就是在借名买房之中。
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个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
被借名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上,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权效力,被借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已经是所有权人,具有物权效力。
所以不能依照合同关系来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物权登记错误,让法院判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
故应该适用第二种。
因为存在借名合同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作出更改登记簿实际权利人的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也不会直接判决法院归属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给付之诉,诉讼被借名人,要求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直接拿着法院判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变更。实务之中的法律风险
物权风险:因为借名买房和实际登记人不一致,那么会出现善意取得问题。
如果被借名登记人,将房屋移转出去,且进行了登记,那么房屋实际所有人,可能只能要求被名人赔偿,而得不到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被借名人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房屋可能作为被借名人的财产查封,甚至拍卖变卖。诉讼风险。
如果没有相应的委托合同或者借名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据支持,那么法院也会判决,被借名买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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