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如何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2023-01-14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从共有部分是否有独立性,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于结构上、功能上与建筑整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约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本可以成为专有部分而依规约成为共有的共用部分。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业主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商品房等专有部门,达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利润,增进与他人的感情;也可以用来抵押或者卖给别人;
2、建筑区划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也就是说,在每个业主对所有权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管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权,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部分,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用于停车的停车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共享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共享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入和维护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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