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023-01-15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学生是属于不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一般是不能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但也不能否定如果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符合法定的条件也是可以被认定的。
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入职单位时已年满16周岁,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则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参与工作的目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参加工作主要有三种目的:其一是勤工助学,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其二是实习,指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不以提供劳动力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为目的。实习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仅根据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或补贴。其三是就业,指已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提前进入单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的,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以上三种目的中,仅有第三种目的进入单位工作的,才能认定为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大学生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就业为目的入职单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报酬的,才能认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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