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怎么成立的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2023-01-16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内地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村民委员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较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相反,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集不起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削弱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
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因为村委会怎么设置更有利于村民自治,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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