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是什么 经销商与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023-01-16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1、性质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等。
经销商与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一)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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