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2023-01-16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一般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流程有哪些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一般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一般求。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包括什么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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