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啤酒瓶算凶器吗 寻衅滋事罪中关于“凶器”的认定
2023-01-17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寻衅滋事罪中的啤酒瓶是否算凶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除了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机械,对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在认定的时候主要是坚持客观危害结合主观的用途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如果主观上是具有持该物品来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话,那么该物品就是属于凶器。
与“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不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凶器”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认定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持的物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可以参照“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相关的规定。若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持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那么应当认定行为人持有的是“凶器”。除了上述明显能够认定为“凶器”的器械之外,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还应当坚持客观危害结合主观用途的标准:
第一,客观危害系指能够为持有者自主控制且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对于所持物品的具体形态,不应当仅限于器械,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物品在形态上很难被认定为器械,但一旦被使用于攻击人身,其便具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属性,例如砖头、啤酒瓶等等。因此,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所持有的物品是否真实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属性,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主观用途系指持有者主观上具有持有该物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在寻衅滋事案件中,持有者便是依靠持有该物品来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恐吓他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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