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刑事案不用起诉?
2023-01-21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关于到底如何刑事案不用起诉?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到底如何刑事案不用起诉?
1、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后,若是发现刑事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那么不会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二、检察院通知退赃还会起诉吗?
1、检察院通知退赃还有可能会起诉。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2、检察院通知退赃也不一定就是结案了,因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是可以退赃的,嫌疑人主动退赃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后,只有确定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若是决定不予起诉,那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就不用承担刑事处罚。如果刑事案件有受害者,那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会将不起诉的决定书寄送会受害者。
相关内容: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分别是什么?
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刑事诉讼中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几种情形,那么分别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对刑事诉讼起诉环节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犯。
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诉的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案件(绝对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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