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将房子转移到“小三”名下,老婆可以追回吗?
2023-01-22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老公将房子转移到“小三”名下,老婆可以追回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当事人咨询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三人非善意,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
由于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还可以在婚内请求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李晓娟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讲清楚。
小明和小红是夫妻。
小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红是家庭主妇,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
由于工作原因,二人聚少离多,交流甚少,感情也逐渐变淡。
某日,小红发现小明与一位女演员小丽关系亲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王老二甚至把夫妻二人在婚后购买的房子转移到小丽的名下。
小红十分生气,问小明转移房产的事情,小明称房屋是他用拍戏赚的钱购买的,所以他有权处置该房子。
双方僵持不下,小红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明转移房子所有权的行为无效,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小红能否追讨涉案房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涉及民法典中“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条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予以了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分割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隐藏,是指采用欺骗的手段将一些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予以瞒报的情况。
转移是指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移他处。
变卖是指将共同财产予以出卖,所得归个人所有。
毁损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共同财产,以降低或消灭财产的价值。
挥霍共同财产,是指毫无限度地随意消耗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如果夫妻一方由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比如其父母等患有重大疾病,急需进行救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就会对其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严重妨碍,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明与小红结婚时未约定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据此可以推断双方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
婚后,小明通过拍戏所挣的钱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继而用该钱购买的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房产证上未写明小红的名字,也不影响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质。
因此,小明无权擅自将房屋转移给他人。
小丽明知小明已婚,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猜到涉案房子很有可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且知道小明处分该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小丽仍让小明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自己。
由此可见,小丽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即便已转移所有权,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小明擅自将房屋转移给小丽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红的财产利益,因此,小红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老公将房产转到小三名下,老婆不仅可以请求追回,还可以在婚内要求财产分割。
李晓娟律师提醒原配,如果发现老公出轨并将财产转移给第三者,最好的办法不是大吵大闹,而是想办法追回财产,这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取得房产产权了吗?
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开始分居生活。
某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婚后在市中心购买的房子由小红单独所有,公司的所有股权和汽车归小明所有。
”第二天,双方就拿着该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因工作繁忙,小红和小明没有立即将之前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小明名下的房子转移到小红的名下。
某日,小明将该房子出售给不知道实情的小林,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转移登记。
小红发现了此事,她认为离婚协议书写明涉案房屋归小红所有,因此,小明的买卖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
那么,小红能否根据离婚财产协议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登记离婚”的问题。
登记离婚,是行政程序离婚,也叫两愿离婚、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
《民法典》第107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是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真实的、表示一致的离婚合意。
四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五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还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表明离婚意愿和具体内容的文书。
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小明与小红因性格不合,常年分居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二人有离婚的合意。
之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处理了财产分割问题,约定房屋归小红所有,公司的股权和汽车归小明所有。
不过,双方未到房产登记机构转移所有权,在房产证上仍然只有小明的名字。
小明明知离婚协议的约定,仍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小林,并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
尽管小明无权处分该房屋,但小林不知情,与小明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市场价格购买,且完成了房产登记,符合《民法典》第311条有关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据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小红根据离婚协议主张其为房产的所有权,是不合理的。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不仅需要双方的合意,还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因此,小红和小明尽管签订了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小红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小明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小林,属于违约的行为,故小红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房屋的价款。
由此可见,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如果没有依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擅自卖掉房产,并且办理了过户,那么善意第三方取得房产产权。
但是,女方有权主张男方赔偿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李晓娟律师也经常会提醒当事人,如果约定房产归您,一定要尽早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免得节外生枝,产生纠纷,给自己徒增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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