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2023-01-23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合同编号:
杭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按需维保版)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按照《杭州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杭市管〔2020〕156号)文规定,在杭州市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电梯维保项目。
二、本合同所述电梯包括特种设备目录所列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其它类型电梯。
三、使用单位,即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四、电梯维保单位是指取得相应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
五、故障率,是指统计维保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平均到每台电梯每运行10000次发生故障的次数。
六、停梯时间,是指统计维保项目范围内发生停梯的电梯,6个月内,发生电梯停梯至恢复正常运行所用时间的平均值。
七、救援时间,是指统计维保项目范围内电梯,6个月内,发生电梯困人后,从接到报警至救援人员到达被困现场所用时间的平均值。
杭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使用管理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身份证号(适用使用管理单位为个人的):
乙方(维保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为提升电梯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电梯维保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杭州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杭市管〔2020〕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电梯仅限于《特种设备目录》内所列电梯。
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方式:
□ 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 小包:既提供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 元以下(含本数)电梯零部件;
□ 大包:既提供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份电梯零部件,不包括主机、控制柜、轿厢等整体更换。
服务方式为小包或大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保养所更换零部件的价格、免费提供的零部件清单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电梯零部件更换
(一)电梯部件的更换,应参照执行GB/T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33/T955-2015《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双方对部件是否需要更换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二)为保证零部件的合理匹配及质量保证,新更换的零部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按国家规定需进行型式试验的部件还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应向合法的供应商采购,供货方应按规定负责保修。
(三)维护保养所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甲方应按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所有更换下的旧零部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更换下的零部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其监督下由乙方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以保证废旧部件不再流入市场。
第四条 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依据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及政府部门按需维保的要求,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确定维保的项目,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第五条 维护保养期限及费用
(一)本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可以商定续约事项。
(二)维护保养电梯总台数: 台,维护保养电梯清单见附件。
(三)维护保养周期:
£ 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大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 。
(四)维保费用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
(五)付款方式:£现金 £银行转账££支票££第三方支付££其他
发票类别:££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
£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其他
纳税人识别号:(甲方为“企业”的必须填写):
如发票类别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下内容必须填写: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六)付款周期:
日常维保费付款周期为(£3个月 £6个月 £12个月, 分 期支付)。
维保费以外的零部件付款周期(£月 £季 £其他: )支付。
(七)额外费用:对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外的工作,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自行检查,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
2.应支持乙方工作,及时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改进建议,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3.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4.应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5.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6.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间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8.配合乙方维护保养工作,乙方每次保养任务完成后,甲方的安全管理员应当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为: ,如果更换安全管理人,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9.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并承担相关检验检测所需要的费用。
10.鼓励购买电梯责任保险或养老保险。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要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及维保作业安全的要求。
3.应建立保证电梯维保质量的管理体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4.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5.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方案及时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6.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值班号码 ,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7.推行电梯透明维保方式(电梯维保单位将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维保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向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化的维保方式),透明维保率大于 %。
8.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尽快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9.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10.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电子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
11.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12.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13.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维保质量达到以下指标:
(1)故障率不大于: %
(2)救援时间不大于: 分钟
(3)停梯时间不大于: 小时
1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保密事项
(一)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内容(统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三)违背本协议中的保密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给对方、乘客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要解约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除外)。
(三)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若逾期30日未付款,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的权利及义务”第14项的考核办法及违约责任如下:
考核办法: 。
第九条 合同变更
(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应提前 日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二)任何一方变更通讯信息,以及其他与合同履行相关联的信息时,应当与信息变更之日起日 内告知另一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二)一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终止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无法再履行合同,可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其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已完成服务的结算及经济损失的索赔。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其它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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