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认罪认罚会不起诉吗?
2023-03-22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关于签认罪认罚会不起诉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签认罪认罚会不起诉吗?
1、对于已经签署认罪认罚书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后依旧可能会作出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认罪的可能后果为刑罚减轻,不认罪的可能后果为从重处罚。
(1)认罪的可能后果为刑罚减轻
①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②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2)不认罪的可能后果为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二、辩护人无罪辩护能否认罪认罚?
1、辩护人提供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认罪认罚。
做无罪辩护并不等于会判决无罪,同样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辩护方向,当事人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不冲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无罪辩护的风险
无罪辩护的风险要分为是被告人自己辩护还是辩护人进行的辩护,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三、辩护人意见能否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1、辩护人意见不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1)辩护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拥有独立的辩护权,这种辩护权虽然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却又独立于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之外。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反而更需要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很多问题在刑事认定上存有争议,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也可能无法准确认识。
(3)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来看,辩护人的辩护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不能因为辩护人不同意,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
2、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专业的法律从业者,还有诸多证据和法律定性等方面的问题存在辩护的空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其有罪。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期间就认罪认罚。对于此种案件,检察院在提出公诉请求的时候,可能会同时提交量刑建议书。如果对签认罪认罚会不起诉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优律师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相关内容:在我国关于拒不认罪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后一直都三缄其口,对公安机关所指控的一些犯罪行为坚决的不承认,当然不排除有可能是工作人员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出现了错误,冤枉当事人的这种可能性。但公安机关也不会说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随便抓人的,所以大多数的时候只是当事人主观上拒不认罪。那么,在我国关于拒不认罪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关于拒不认罪是什么意思?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三、建议和对策:
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当就全案的犯罪事实各个细节进行细致的调查讯问,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就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打破被告人试图翻供不认罪的幻想。同时要尽可能多的搜集和固定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以佐证犯罪事实,多角度多侧面的还原犯罪过程的原貌。公安部门要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把证据和事实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每一项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紧密的逻辑链条,环环相扣,完整而又详尽的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尤其针对共同犯罪,要对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细节进行详细的讯问,以利于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
2、检察机关,要严格把好证据事实关。对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及时提出补正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要紧扣案件的事实经过,及时地对被告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进行详细全面的讯问,及时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一切漏洞,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情况,要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去伪存真。
3、在法院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要向被告人宣传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弃抵抗,配合庭审,以利于自身的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讲明是否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其次,审判人员向被告人说明如果其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讲解,促使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庭审,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
拒不认罪从字面意思上就应该能够理解的,就是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所做的罪行,不做任何辩解同时也不承认,公安机关问任何问题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都是一幅极其不配合的状态。虽然我们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口供也是非常关键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早就弥补了这一漏洞,零口供办案的也不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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