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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真实案例车间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建筑质量事故视频)

2023-06-12 本站作者 【 字体:

事故快报 4月9日,4月10日,江苏省连续发生两起高处坠落事故,江苏三月以来第十起高处坠落事故

高空作业典型事故案例

现实生产上,高空作业失去安全带保护这种违章行为屡禁不止,与之相关的事故也连年不断。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高空作业典型事故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高空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篇1

2009年“6.16”黄河桥项目高坠事故

拆除墩间移动模架,用100T门吊配合作业,因承载作业人员的操作平台超重承载拆除物和料具,导致操作平台倾覆坠落,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原因

1、方案制定不完善。移动模架拆除方案中,无重达700kg扁担梁就位过程安全转换 措施 ,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使作业平台额外承重坠落。

2、作业平台本应用螺栓与支架连接,但现场改变为焊接,且多处焊缝锈蚀,承载力明显下降。作业前虽然对门机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检查走过场,对作业平台的关键部位没有进行检查。

2009年11月22日,十天高速公路吕河汉江大桥坠落事故,共5人坠落。5名模板安装工人为方便下墩,违规私自乘坐运料吊斗下地面,吊斗下落过程中,钢丝绳卡环突然滑脱,导致吊斗从高处坠落。

事故现场高达20余米的桥墩上,除了运料吊斗外,没有工人专用的任何返回地面的工具。工人们正常的通道应当从塔吊中央的安全梯上下,事发时是工人违规私乘吊斗。据工人们讲,在施工过程中,有时候为了省事,大家就直接坐运料吊斗返回。

2005.10.29下午2时左右,江安县城长江边,由四川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正在修建的江安长江大桥6号桥墩工地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桥墩顶部钢筋垮塌导致11名施工人员9人受伤,2人死亡。

2007年某月某日凌晨,在建荆岳长江大桥工地突发 安全生产 事故,5名工人在钢筋笼内焊接钢筋时,承载钢筋笼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5人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在荆岳长江大桥北岸主27号墩2号孔,承担施工任务的是四川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某日凌晨2时10分,来自四川的5名钢筋工人正在安装最后一节钢筋笼入孔,龙门架主吊的钢缆突然断裂,5名工人随钢筋笼径直沉入桩基孔内的江水中。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荆岳长江大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 潜水 工轮番下水施救,并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报告 。荆州市政府、监利县政府、省交通厅和市县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经过紧急打捞,5名落水工人的遗体被全部打捞出水。

据一位张师傅回忆,当时,“5名工人正在钢筋笼里第五层和第六层之间施工,在他们的头顶还有横梁,整个钢筋笼就像一个铁笼子把施工者关在里面。事发时,因为5名被困者所在的位置上面有个约1吨多重的横梁,像这样重的东西砸下去,下面空间很小,江水又有50多米深,

钢筋笼安装工作全线停工

据荆岳长江大桥指挥部一名负责宣传的柳姓负责人称,事发后,指挥部一方面积极组织救援,另一方面,要求钢筋笼安装工作全线停工,并全线排查安全隐患,并对所有施工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2005年4月19日10时35分,河南天龙建安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经理刘文峰负责施工的开封市演武厅西街商住楼工地(开封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监理,高世海任项目总监),在进行商住楼东侧门架式提升机升节安装作业时,起重工樊东成违章操作,在15.7米(五层楼面)向上部安装人员传递一根2米长 φ12钢筋时失足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空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篇2

1996年5月2日下午,外地女杂工古国丽所属班组正在10层楼面砌筑墙体,15点30分钟左右,她发觉自早上开始一直停机维修的4号井字架已经恢复使用,想起了下午上班前曾委托机手将一桶开水运上10楼供班组饮用,于是走向井字架,打开外门,站在卸料平台向下张望,看见承着开水的吊篮正在往上升,当吊篮经过10楼时,她把身体探进架内忙着拿开水,正以较高速度上升的吊篮的边缘刚好碰到她的下鄂,致使身体失去平衡,而从吊篮与卸料平台之间的空隙坠落井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人在作业过程中思想麻痹,忽视安全,没有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吊篮未停止,就急于打开外门进入操作区域,导致不慎被吊篮撞击下鄂而失足坠落身亡。

高空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篇3

08年12月27日,湖南长沙市井湾子韶山南路643号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上海城19栋项目部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升降机挂篮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

原因:

擅自升高施工电梯,严重超载

2008年10月28日20时,由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承建的武隆县芙蓉江跨江大桥缆索吊施工现场,23名工人乘坐吊篮上晚班,吊篮在运行过程中钢丝绳发生断裂,致使吊斗从距桥面78米的空中坠落至桥面,当场造成9人死亡,在送医途中又有2人死亡,另有12人受伤。

这是发生事故的芙蓉江在建大桥

这是在事故现场拍摄的与发生事故载人吊斗类似的另一个吊斗

原因分析

大桥于06年动工修建,07年初项目部安装好缆索吊,后未经安全检测便投入运行,平时不仅载物,也载工人上下班。08年初,质检部门发现后,当即下令禁止,项目部也同时发文明令禁止,并制作了不准载人的警示牌。但因工人上下班路途较远,花费时间长,相关管理人员对禁令熟视无睹,仍采用缆索吊载工人上下班。10月25日,有工人发现缆绳挂绳“起毛”,报告后仍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最终酿成惨剧。

事故处理

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胡永生和安全保卫部主任彭德敏撤销职务处分;

重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超、武隆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科科长李应行政记大过处分;

武隆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兴田行政降级处分;

重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总工办副主任吴宏宇行政记过处分;

重庆市交委质检站质量监督处处长刘天健行政警告处分。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_高空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由于其发生频率高,死亡率大,因而曾被列为建筑施工四大伤害之首,约占全部建筑事故的60%以上。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1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2002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

2)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 措施 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

2) 安全 教育 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

4)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四、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1.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2.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种安全 规章制度 。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2.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加以 总结 改进。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

3.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2

事故经过:

2012年4月28日19:00时左右,某船务黄海工程部某队3名施工人员在外租黄海工程部场地三跨80吨龙门吊底部对吊运摆放在托架顶部DN0060船646分段进行摘钩作业时,在摘除最后一处吊点时,支持工段一名吊车司机操作钩头起升带动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发生急速旋转后将配合摘钩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员扫打发生坠落(坠落高度4米),经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工人头部损伤。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张某某、受伤人张某严重违章,在翻越分段护栏外侧处于分段面边缘弧形部位配合摘钩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意识极差,忽视高空作业过程中所存有的坠落安全风险,严重违反了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坠落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护,这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起重工邹某某责任意识极差,未经审批便开始吊运作业,特别是在分段吊运进行过程中擅离岗位,没有针对性对吊车司机及配合司索作业人员提出暂停等待正确指令,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且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指挥控制,造成吊运作业现场出现失控状态,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吊车司机李某某作业过程中随意听取非起重指挥人员指令并盲目操作吊车,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钢丝绳卸扣未摘除情况下仍采取二档快速起升 方法 野蛮操作,最终导致仍处于连接状态的钢丝绳受力崩紧连带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转后将两名作业人员扫打坠落地面,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对责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处理,同时对责任班组长及临近可发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理。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3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高处作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如何进行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对基准面2m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技术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安全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在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安全防范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2m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保护脑部受伤的主要措施。以上的两个事故,操作者都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然而没有逃脱厄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他们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护作用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安全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2m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处,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2m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以上三个原因中,复杂的工作环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质我们是不可能改变的,可以改善的是对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们的对策就有如下两个方面:

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

2、对安全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安全帽后侧的安全距离、安全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下操作时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3、从技术层面进行风消除。制作安装拆卸专用工具,减少准高空作业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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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 法颁布以后,总会有不法分子来试探法律的权威,于是出现不少安全生产法的案例。下面是由我收集整理的一些案例,供您参考。

安全生产法 案例一

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在拆除脚手架施工过程中,所系安全绳断裂,失足坠落,至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有意瞒报了该起事故。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检验制度,导致工人使用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就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规定在拆除作业的脚手架下搭设安全平网。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规定,构成瞒报事故。

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青岛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黄岛区城建局采取了对万达公馆项目全面停工整改 措施 ,对项目涉及的有关投资、总包、监理公司通报批评,对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扣分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了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上述罚款均依法缴纳到位。

安全生产法 案例二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伤害事故案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不力,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超范围用火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用火审批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范围用火、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胡××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三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8”物体打击事故案

2015年6月18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硫磺装置施工工地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监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在拆除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没有在架体外围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第3.5.1条和《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及改造脚手架施工方案》第7.1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协调、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方案要求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的事故隐患没有督促进行整改;没有督促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好现场管理,明确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和监护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没有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 ,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四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9·1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黄岛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钢集团建设工地,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钢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胡××个人,没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管理;没有督促对刘××等3人进行 安全 教育 培训,未掌握其岗位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前没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装卸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装卸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有效辨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02)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王××,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五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5年5月27日,黄岛区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岛区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

经黄岛区安监局调查: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青岛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10KV甲旺墩线铁塔工程项目。3月29日,该公司在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王××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经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构成重伤。而王××未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处作业中违反《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六

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8·2”提升运输事故案

2014年8月2日19时许,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以下简称三合山铁矿)斜井提升机拉着一矿车废石(重量约1吨)上行到180米处,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失去牵引力的矿车快速下滑脱轨,将正在巷道人行道上行走的李××(无资质的包工头,负责清理巷道)撞伤,至其腿部及头部受重伤,经120急救医生井口现场确认死亡。

根据平度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三合山铁矿将2#矿区斜井矿山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非法施工,且无视安监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对提升机等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在未申请复工验收的情况下,非法恢复建设,导致事故发生。平度市安监局报经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实施关闭、收回矿山建设意见书。

三合山铁矿阎××负责2#矿区斜井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2#矿区斜井建设项目非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及停止矿山建设的法律指令,在未 经验 收批准,非法组织施工建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未对提升机钢丝绳进行检测与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未及时更换;斜井中未设置拦车装置,提升作业下方未设置运行警示,又未指定专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四十条,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典型案例分析: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分析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了某市某街3号楼(6层)建筑工程项日,并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某建筑施工队。该建筑施工队在主体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施工之规定,未设斜槽,工人爬架杆乘提升吊篮进行作业。某年4月12日,施工队队长王某发现提升吊篮的钢丝绳有点毛,未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施工。15日,工人向副队长徐某反映钢丝绳“毛得厉害”,徐某检查发现有约30cm长的毛头,便指派钟某更换钢丝绳。而钟某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决定先把7名工人送上楼干活,再换钢丝绳。当吊篮接近四楼时,钢丝绳突然中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问题:

1.简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的伤亡事故类型。

参考答案:建筑施工行业伤亡事故类型主要是以下5类:

(1)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3)触电事故。

(4)机械伤害。

(5)坍塌。

2.请问如何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参考答案: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有:

(1)脚手架搭设符合标准。

(2)临边作业时设置防护栏杆,架设安全网,装设安全门。

(3)施工现场的洞口设置围栏或盖板,架网防护措施。

(4)高处作业人员定期体检。

(5)高处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工作服和工作鞋。

(6)6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7)无法架设防护措施时,采用安全带。

3简述钢丝绳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参考答案:钢丝绳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有:

(1)使用检验合格的钢丝绳,保证其机械性能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必要时使用前要做受力计算,不得使用报废钢丝绳。

(3)坚持每个作业班次对钢丝绳的检查并形成制度。

(4)使用中避免两钢丝绳的交叉、叠压受力,防止打结、扭曲、过度弯曲和划磨。

(5)应注意减少钢丝绳弯折次数,尽量避免反向弯折。

(6)不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拉,防止外界因素对铜丝绳的损伤、锈蚀,使钢丝绳性能降低。

(7)保持钢丝绳表面的清洁和良好的润滑状态。加强对钢丝绳的保养和维护

事故快报 4月9日,4月10日,江苏省连续发生两起高处坠落事故,江苏三月以来第十起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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