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哪些是不成立的条款 租房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2023-01-13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租房合同不成立的条款:
1、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如果租客不听,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房东在装修热水器、燃气时就应当考虑好通风问题,如果因房屋本身构建通风不畅,房东要求租客自身打开窗户等通风的,属于加重租客义务,排除房东主要责任的情形。
2、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有义务缴纳水电气费、物管费等,该条加重了租客义务,排除了房东自身的责任。
3、租客对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因房屋质量而造成的损失,都由租客承担相应责任。经过约定,租客可以对房屋质承担维修责任,但是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房东有过错的必须承担责任。
4、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经过约定,租客可以对设施承担维修责任,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且房东有过错的,比如没有定期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危险情况等,房东均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5、租赁期间,房屋发生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都由租客承担,与房东无关。如因房东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租客的财产损害或者对于失火后造成租客人身损害,房东存在过错的,房东均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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