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享有的所有权是什么 小区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2023-01-14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业主有什么义务
1、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
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
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共同管理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为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也是有一些义务需要履行,而这些义务就包括了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和共同管理的义务。而按照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费,其实也是属于业主的义务之一。不过如果物业公司本身没有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物业服务,那么业主也是可以以此为由不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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