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不成立情况是什么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3-01-21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保证合同不成立情况是:
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由于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主要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全部无效有以下情况:
(1)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2)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3)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
(4)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的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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