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
2023-05-12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煤矿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的实施
县煤炭工业局将对全县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的煤矿“六长”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建档,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不奖不惩;60—69分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煤矿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长的安全职责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提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数额,报煤矿法定代表人审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等费用,保证矿井安全投入;
(三)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
(六)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煤矿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定期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矿井重大事故发生;
(八)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同时召请就近的救护队;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地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十)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周边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
(十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
(十二)每月发现和处理至少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0次(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十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矿长的管理及考核
对煤矿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的除外);
(三)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发现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九)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新增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书面上报排查情况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产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导致煤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七)矿井因为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矿长聘用合同,该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时、如实向煤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编制、审批矿井各种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生产建设规划、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煤管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工作,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制度,负责每旬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工作,并向矿长汇报;
(七)负责矿井防治水设计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八)严格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报告;
(九)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负责组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及考核
煤矿技术负责人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五)不积极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矿井图实不符的,发现1次扣5分;不按规定与县煤管部门交换煤矿相关图纸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时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实施审批和检查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不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对煤矿探放水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设计作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矿井因为技术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该技术负责人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产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生产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矿长领导下定期召开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审批业务保安工作计划和安排意见,研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保证实施;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并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认真抓好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并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协助技术负责人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负责现场落实。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一旦发生事故,协助矿长指挥处理事故,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检查采掘工作面顶帮支护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区队、班组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是否按照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生产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生产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各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产矿长的聘用合同,该生产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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